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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國際級運動健將標準

  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國際級運動健將稱號。

  (一)在世界錦標賽中,獲各單項前六名或團休總分前三名的上場運動員及獲團體總分第四至六名中,各單項成績均被計入團體分的運動員;

  (二)在世界盃賽中,獲成年組前三名的上場運動員;

  (三)創造世界紀錄的運動員。

  二、運動健將

  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運動健將稱號。

  (一)獲世界錦標賽各單項七至十名或團體總分四至十名者;

  (二)獲世界盃賽成年組四至六名,青年組前三名者;

  (三)在五國以上(含五國)的跳傘比賽或全國跳傘比賽中(五隊以上,含五隊)獲的第—名者;

  (四)創造全國紀錄者;

  (五)達到運動健將技術標準者。

  三、一級運動員

  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一級運動員稱號。

  (一)在五國以上(含五國)的跳傘比賽或全國跳傘比賽中(五隊以上,含五隊)獲得第二至三名者;

  (二)達到一級運動員技術標準者。

  四、二級運動員

  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

  (一)在全國比賽中獲得四至六名者;

  (二)創造省、自治區、直轄市紀錄者;

  (三)達到二級運動員技術標準者。

  五、三級運動員

  達到三級運動員技術標準者。

  六、少年級運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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